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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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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结合新时代科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科普大篷车项目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现将《全国科普大篷车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


全国科普大篷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普大篷车项目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服务基层科普工作,依据《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中国科协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大篷车项目通过利用车载流动科普展品设施等科普资源,为基层公众提供公益性的科普教育服务,旨在促进基层公众科学素质提升、推进公共科普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科普大篷车项目采取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以中国科协与地方科协为实施主体,联合各级财政、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等部门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条  中国科协是全国科普大篷车项目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统筹指导、标准制定、绩效考评等;中国科学技术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编制预算、制定计划、研发内容、配置资源、项目管理、配套服务等。

第五条  各省级科协是科普大篷车项目地方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申报、运行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保障项目所需政策、经费、人员及其他支撑条件。

第六条  具体利用科普大篷车或车载资源组织科普活动的单位是科普大篷车项目运行单位。运行单位负责承担车辆和车载资源日常运行管理、活动组织、数据报送等工作,保障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章  项目资源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源的资产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运行单位要做好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报废。

第八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车载资源使用和维护台账,维护展品完好率不低于80%,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九条  车辆使用10年以上或达到属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可申请报废;车载资源使用5年以上且展品完好率低于20%的,可申请报废和更新。省级科协应及时将辖区内资源报废情况向中国科学技术馆报备。

第十条  鼓励各级科协采取灵活方式自筹配备车辆和车载资源,配备车辆为开展科普活动的专业技术用车。地方自筹配备车辆的,中国科协可配置车载资源。

第十一条  科普大篷车的车辆外观及标识应按照中国科协统一要求规范使用。用于科普工作专门配置的科普大篷车,不得改变车体结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开展科普大篷车项目工作,积极发挥科技志愿服务团队专业优势支持项目发展。外出开展活动至少配置1名展教人员,每次科普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充分利用科普大篷车资源,开展科普活动,不断丰富和创新活动形式,服务基层公众。原则上,省级科普大篷车每年每辆车开展活动不少于50次,或服务人数不少于4万人次;地市级科普大篷车每年每辆车开展活动不少于40次,或服务人数不少于3万人次;区县级科普大篷车每年每辆车开展活动不少于30次,或服务人数不少于2万人次。

第十四条  科普大篷车的服务应向基层地区覆盖,省级科普大篷车每年每辆车服务下辖行政区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50%;地市级、区县级科普大篷车每年每辆车服务下辖行政区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70%。鼓励项目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陆地边境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服务覆盖。

第十五条  为保障项目良好运行,每年每辆车运行经费原则上东部地区不少于5万元,中部地区不少于4万元,西部地区不少于3万元,具体由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一车一户”信息化管理,运行单位应在活动组织结束后及时记录相关数据,每月通过信息化平台填报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服务人数、行驶里程、满意度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根据信息化平台报送数据,对全国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结果应用。各省级科协加强项目规范管理,通过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普大篷车项目资源的创新研发、批量制作及配套服务。地方财政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资源购置、维修维护、车辆燃料费、展教活动、志愿者补贴、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科协设立专项资金,通过绩效评价等方式对项目运行单位进行奖补和经费支持,用于资源更新、活动开展、维修维护、人员经费等。

第二十条  各级科协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可采用冠名赞助、捐赠等形式吸引社会机构对项目资源的购置和运行保障等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普大篷车项目应将财政补助经费、自筹经费、基金会投入等经费均纳入统一预算,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用途支出,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科普大篷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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